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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体育app官网下载官方版:举报人对税务机关处理结果不满意起诉税务局
时间: 2025-06-21 17:17:58 来源:乐鱼体育app官网下载官方版
上诉人林某因查处结果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8行初8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3年5月,林某通过12366平台向国某(以下简称海淀区税务局)举报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9月26日,海淀区税务局作出海税举查告〔2023〕0835号《税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林某,根据现有资料,暂未发现北京某公司存在税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拟结案处理。林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海淀区税务局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责令重新处理并书面答复。
2024年10月21日,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上述规定中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者将会产生实际影响。此种实际影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已经处分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林某就北京某公司偷逃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向税务机关提出举报,海淀区税务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并未处分林某个人的权利义务,林某与被诉告知书之间并无直接的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林某并非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不具有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林某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
上诉人林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其上诉理由主要为:本案诉的是2023年通过12366APP进行举报的,在转转APP购买商品后平台税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是林某通过国家税务局官网反映的事,12366APP和国家税务局官网都可以受理举报。上诉人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其不立案并移送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认为没有利害关系错误。希望其他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法院主动移送给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
被上诉人海淀区税务局辩称:同意一审裁定,请求法院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举报是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向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线索,弥补其执法能力不足发挥非消极作用。虽然法律赋予公民举报的权利,但不等同于其即具有针对举报事项查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举报事项有可能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本案中,林某向海淀区税务局举报北京某公司偷逃税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其与举报事项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海淀区税务局处理结果的内容亦未对林某设定权利义务,其针对海淀区税务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故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未开庭审理并迳行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林某关于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林某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举报线索是税务稽查局案件立案的来源之一,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举报信其实是没有实质性的线索,通篇都是自我想象和推论,对这些价值不高的举报线索,税务机关也确实不能据此立案检查。
本案的举报人认为不立案检查,就是税务机关的不作为,因此起诉了税务局。经过一审二审,都认为举报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
可以关注一下裁定书中对“有利害关系”的阐述,举报人不能想当然觉得自身就是利害关系人。
至于税务机关是不是真的存在不作为等问题,有纪检、督查、审计乃至公检法各部门监督,确实不是举报人应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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